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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研究與公司智財

ohn Howkins的《The Creative Economy--How people make money from ideas》是目前探討創意經濟模式的重要參考書。 在書中Howkins不斷的強調,創意的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,在創意有關的產業發展上,其深遠且重要的影響。最近大陸拍攝的影片《大國堀起》中指出,工業 革命的成就,來自許多工業產品及製程上的突破和創新。尤其是在英國,更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法明確保障專利的國家,由此間接的使英國創造了工業革命的輝煌成 就。隨著數位工具引爆的新一波產業革命,帶來新的經濟模式的同時,以往的智慧財產權,或是專利權等傳統經濟及法理下的產物,能否適用於現代的創意經濟模 式,這個問題的核心,就在於著作權法及專利法等,是保障創意產業的發展,還是反而限制了創意的產生,目前似乎還不算有個正式的定論。或許也是和創意經濟的 規模,尚未有個明確的範圍有關吧?

我 最近就在思考一個問題,在公司,團體或一定體制內的創新,其個人所產出的創意,和公司所交付的創意,其關聯性及差異為何?我們知道,在一般的公司中,個人 會被要求對公司的研發專案及公司資訊,負有保密的責任,個人的工作及研發事項,其著作權也歸於公司所有,甚至還規定該員離職後,不得轉入與原單位技術及業 務有關之公司(這點當然有道義上的問題,因為原公司實在是沒有道理,去規範一個離職人員的去處)。公司對於員工所產出之創意,擁有其智權相關主張,因為是 使用了公司所提供的資源,包括水,電,儀器設備等投資,公司還給付薪水。其實這有點像公司出錢,給員工工作,然後就把員工的創意買斷。這樣的情形在目前的 似乎是合理的(我語帶保留的原因是,這樣好像過於偏護資方)。

今天假設一個狀況。有一個研究案,因為某些原因,可能是高層不同意,或認為 沒有重要性,或其它因素,反正就是沒通過,但是員工認為,這個研究值得一試,因此以己之力,買了器材設備,利用公司進行中的專案為研究樣本,進行研究,最 後得到了初步的成果,證明了自己的想法可行。那問題來了,因為這個研究案而衍生的流程,製程,方法,系統,公司可以主張其所有權嗎?

以員 工的立場,設備,時間,都是個人的投資,公司方面並沒有資源進來,所以研發成果並不能全部算是公司的。但是以公司的角度會認為,員工是公司請來的,用的是 公司的上班時間,公司的案子,成果當然是屬於公司的。商場不是大學論壇,對於研發成本較無彈性是可以理解的。連現在學校教授做研究,都要寫 proposal想辦法搞錢了,更何況是一般公司。所以我是想單純先以智財法規的角度,來試著思考這一類的問題。

為什麼這個問題值得討 論?為了因應創意經濟中,生產工具(電腦)和溝通平台(網際網路)的革新,不僅是鏟平世界的一力(佛里曼《The World is Flat》),也產生了新的獲利可能(克里斯安德森《The Long Tail Theory》,現有公司和員工的關係,已經不似已往的單純和穩固,智財法規的規範在此時,有可能成為限制創新的變數。算我頑皮的先起個頭,請盡可能的思 考。先聊聊未來在創意經濟中,可能的主顧關係,或許再回頭看這個問題,會比較有個概念。今天先說到這裡。

(原載於TOTORO週邊有事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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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吃香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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